适用对象
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
申请要求
1.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夫妻之间解除婚姻关系达成协议,是双方自愿离婚的必备条件。
2.当事人须对子女和财产作出适当的处理。
离婚程序
其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批准三个步聚。
1.提出离婚申请男女双方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以及结婚证,共同亲自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的有关问题。
2.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对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要加以认真审查。审查时不仅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而且要认真进行调查。
3.经审查完全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其意愿完全真实,子女已有妥善安排,共同财产的分割也没有争议,婚姻登记机关就依法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颁发凭证
《离婚证》(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
办理地点
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适用对象
要求离婚的男女一方(双方)
申请要求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程序
起诉离婚,从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颁发凭证
《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皆具有与离婚证同等的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